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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汪清县疫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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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汪清县委*法委员会

汪清县人民法院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汪清县公安局

汪清县司法局

汪*法联发﹝﹞1号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汪清县疫情防控“十五项规定”公告》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根据吉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的部署安排,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确保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汪清县疫情防控“十五项规定”的公告》,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三、谎报疫情、警情,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以及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五、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或者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六、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拒不执行关闭、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行为的

七、宾馆、酒店、饭店等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等不利于疫情防控行为的;

八、未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因瞒报、缓报而导致疫情发生的;

九、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

十二、以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或者以推销药品、“代销代购”、“献爱心”等形式,实施诈骗行为的;

十三、拒不执行人民*府在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疫情期间聚众*博的,一律从重从严处罚;

十五、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凡有上列行为之一的,汪清县*法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公职人员的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汪清县*法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汪清县委*法委员会

汪清县人民法院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汪清县公安局

汪清县司法局

年2月7日

来源:汪清县公共法律服务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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